梁河县公安局

对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浏览量:11117    作者: 日期:2021/3/8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梁河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九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四)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调查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处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5.情况紧急补批阶段责任: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1455,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龙窝大道48号;
2.纪检监督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址(http://xxcx.yn.gov.cn),电子邮箱:lhgaqljd@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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