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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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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戒毒条例》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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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进行身体和携带物品检查; 2.检查时必须2名民警出示证件在场对其检查,检查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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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检查,导致违禁品带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 2.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3.收受、索要财物的; 4.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5.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 6.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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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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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4457或110,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2.纪检监督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址(http://xxcx.yn.gov.cn),电子邮箱:lhgaqljd@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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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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