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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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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第七条 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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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吸毒检测; 2.检测时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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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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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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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4457或110,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2.纪检监督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址(http://xxcx.yn.gov.cn),电子邮箱:lhgaqljd@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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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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