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公安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县公安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细则》,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县公安局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县公安局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每年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公安工作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公安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县公安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县公安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县公安局党委书记任组长,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集中学习由组长主持,组长不能参加学习时,委托副组长主持。根据学习主题,经组长批准,可适当扩大各乡镇派出所、局直属各部门主官为中心组学习范围。
第六条 县公安局党委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
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和学习总结,指导和督促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完善学习制度等。
党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政工监督室主任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要把加强学习作为工作常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应向组长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指挥中心、政工监督室负责人担任,由政工监督室负责人牵头,主要职责是草拟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负责学习记录、撰写情况报告、推广学习成果、管理学习档案等。
指挥中心、政工监督室部门人员要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指挥中心负责提供涉密学习资料并管理到位,拟定讲话提纲并报组长审定;政工监督室宣传专班负责宣传推广学习成果,政工监督室活动办按意识形态考核要求收集管理学习档案,草拟学习计划、学习方案,做好学习记录,准备非涉密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和撰写情况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县公安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和学习秘书名单报县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九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各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和省公安厅党委、州公安局党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讲座、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当前全县公安工作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党员干部大兴学习之风。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次。每次学习突出一个主题,集中在某个重大问题、重要领域、重点工作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动工作。
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或学习提纲。每次提前5—7天预通知,印发个人学习资料,明确集体学习内容,确定重点发言成员及发言提纲,每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后一周内提交。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学习主题开展专题调研,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和省公安厅党委、州公安局党委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年度学习计划由县公安局党委审定后施行,在县委学习计划下发1月内结合县公安局实际制定,并报送县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学习成果、考勤记录等内容。学习档案资料可以电子数据、音像资料等形式保存。
第十四条 县公安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12月底向县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每年通报督察考核情况。
第十六条 对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学习服务与保障
第十七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费应当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搭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综合平台,充分发挥指挥中心、政工监督室及局直属各部门的作用,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提供学习资料、书目推荐、网络辅导、成果推广、学习调研、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或者内部通报等方式,及时报道、通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和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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