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公安局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浏览量:5739    作者: 日期:2022/7/18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梁河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查验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录入相关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
4.送达阶段责任: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要补全的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1455,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龙窝大道48号;
2.纪检监督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址(http://xxcx.yn.gov.cn),电子邮箱:lhgaqljd@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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