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浏览量:3215    作者: 日期:2023/4/2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编号:
    0001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梁河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话号码:(0692)6105020,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2.纪检监督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址(http://xxcx.yn.gov.cn),电子邮箱:lhgaqljd@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梁河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