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公安局

户口登记(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浏览量:3669    作者: 日期:2023/4/23
户口登记(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编号:
    06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梁河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批意见(不予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
    2.对不符合条件的户口审批予以批准;
    3.未严格履行审批责任,导致违反规定落户的;
    4.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698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号(石化加油站对面);
    2.监督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号(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号(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电子邮箱:lhgaqljd@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梁河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