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事项
新生儿出生在我州并预将户口落入新生儿父母外省的户籍地。
二、办理地点
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户政窗口。
三、办理材料
(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二)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注意事项
无结婚证,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无结婚证,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父母民族成分不相同的,应当在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中予以明确确认。
五、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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