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云南省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5—2007年)》和《云南省禁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
(一)吸毒;
(二)贩毒;
(三)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四)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六)制造、加工毒品厂(点);
(七)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新吸毒人员或复吸人员,每查获1名奖励80元。
(二)举报贩卖鸦片、海洛因、氯胺酮、吗啡、大麻、可卡因、苯丙胺类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10克以下,每案奖励300元;
2.10-50克(含50克),每案奖励400元;
3.50-100克(含100克),每案奖励500元;
4.100-500克(含500克),每案奖励1000元;
5.500-1000克(含1000克),每案奖励2000元;
6.1000-3000克(含3000克),每案奖励3000元;
7.3000-5000克(含5000克),每案奖励5000元;
8.5000-10000克(含10000克),每案奖励1万元;
9.10000-50000克(含50000克),每案奖励5万元;
10.50000-100000克(含100000克),每案奖励10万元;
11.10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0万元。
(三)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100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
2.1000-5000克(含5000克),每案奖励2000元;
3.5000-10000克(含10000克),每案奖励3000元;
4.1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5000元。
(四)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每缴获1吨奖励500元,其中缴获氯化钯,每千克奖励5000元;缴获麻黄素类,每千克奖励100元。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铲除罂粟200株或大麻1000株,奖励200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每缴获1吨奖励200元。
(六)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点),每捣毁一个奖励10万元。
(七)提供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万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一条以上的,按照奖励标准分别发放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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