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公规〔2024〕1号
各州、市公安局:
《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2023年12月29日厅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基准实行动态管理。各地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省公安厅。
云南省公安厅
2024年1月1日
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保护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为保证《基准》的准确执行,特制定本适用原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基准》的规定。
《基准》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种类、幅度和裁量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要求,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三)同一性原则。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对案件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一致,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应当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批评教育,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尊法守法,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手段、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造成的影响及其他依法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依法对具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与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接近的,应当先行查证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放纵犯罪行为。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件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违法行为人同时实施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应当分别裁量,在具体裁量时互不作为从重情节。
第六条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具有从重情节,同时又具有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当适用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二)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三)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第七条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在同一裁量阶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裁量情节情形,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应当适用并处。
第八条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警告或者罚款”的,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应当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应当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拘留或者罚款”的,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应当适用罚款处罚。
第九条 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或者定期整理、编发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法民警的培训、指导,确保依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执法检查、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行政复议、投诉举报处理等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办案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当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或者不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所称“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同类”或者“再次、多次违反”的,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指某一具体违法行为。其他关于单位、违禁物品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执行。
第十三条 本《基准》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基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部分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
目 录
第一章治安管理
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1—79条)
第二节违反枪、爆等危险品管理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80—86条)
(二)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87—96条)
(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97—101条)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102—124条)
(五)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行为( 125—129条)
(六)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行为(130—131条)
第三节违反娱乐场所、安全保卫等管理行为
(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132—137条)
(二)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行为(138条)
(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139—141条)
(四)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142—145条)
(五)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行为(146条)
(六)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为(147—155条)
第四节违反其他治安管理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行为(156—157条)
(二)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行为(158—162条)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行为(163—166条)
(四)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行为(167条)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168—170条)
(六)违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行为(171—172条)
第二章反恐怖主义行政管理(173—197条)
第三章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行为(198—213条)
(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214—219条)
(三)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为(220—223条)
第四章禁毒行政管理
(一)违反《云南省禁毒条例》行为(224—225条)
(二)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为(226—240条)
(三)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241—242条)
(四)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243条)
第五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244—257条)
(二)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行为(258条)
第六章移民和出境入境管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行为(259—260条)
(二)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行为(261—265条)
(三)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行为(266—267条)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268—291条)
第一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
1、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以暴力、威胁、自残等方法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三)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的;
(五)持械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一年内因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2、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二)在非停靠站点强行下车,或者拉扯驾驶员、乘务员,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行安全影响较大的;
(三)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五)积极参与聚众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
(六)一年内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破坏选举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干扰他人选举的;
(二)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选票及选民证的或者虚报选举票数的;
(四)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
(五)多次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或者采用破坏防护设施等手段强行进入活动场内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活动中断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四)不听制止,多次实施,或经现场安保人员、工作人员劝阻后,仍实施该行为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四)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五)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六)造成活动中断或者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四)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五)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三)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四)在同一场(次)大型活动中连续多次投掷杂物的;
(五)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的;
(四)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五)在同一场(次)大型活动中多次实施扰乱行为的;
(六)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10、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1、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寻衅滋事的;
(二)持械寻衅滋事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追逐、拦截多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以暴力相威胁等情形的;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他人的;
(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七)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
(九)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十)针对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二)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2、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二)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3、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三)多次或者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四)违法所得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二)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5、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6、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对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情形之一,但多次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7、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8、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数量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的;
(二)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0、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1、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裁量基准】(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在火车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有发生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裁量基准】(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二)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2、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3、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4、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的;
(二)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四)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5、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
(三)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裁量基准】(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或者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6、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一次盗窃、损毁多个设施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7、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8、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使用暴力方法,且对他人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但将相关表演视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除外;
(二)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9、强迫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二)强迫他人劳动系以劳务抵偿合法债务,且劳动强度较低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30、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基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较重危害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因民间纠纷引起,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存在一定过错,且后果轻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裁量基准】(非法侵入住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债务纠纷、邻里纠纷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裁量基准】(非法搜查身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二)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31、威胁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三)多次实施,或者针对多人实施的;
(四)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五)威胁未成年人、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孕妇等弱势群体人身安全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2、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多次实施,或者针对多人实施的;
(六)侮辱或者诽谤未成年人、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3、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多次实施,或者针对多人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4、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向多人发送的;
(三)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的;
(四)向未成年人发送淫秽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5、侵犯隐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
(四)被侵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五)在旅馆、酒店、公厕等场所采用隐蔽性设备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6、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1.因民间纠纷引发,使用工具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2.因民间纠纷引发,伤害后果已达轻微伤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殴打、伤害他人的;
4.两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两人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本条第二款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7、猥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
(二)猥亵多人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8、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一)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三)在学校周边故意裸露身体,影响恶劣的;
(四)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五)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9、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40、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轻微”:
1.因生活所迫,初次盗窃食物等生活必需品的,且所盗价值在一百元以下的;
2.初次盗窃,价值不足五十元,且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盗窃财物价值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
2.盗窃未遂,且以价值在三千元以下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盗窃的;
3.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救济、医疗等特定财物的;
4.在医疗场所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的;
5.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6.在车站、码头、街面等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的;
7.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8.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1、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诈骗财物价值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诈骗财物价值虽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实施诈骗或者诈骗多人的;
2.结伙、流窜诈骗的;
3.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诈骗的;
4.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
5.使用假币等手段诈骗的;
6.采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的;
7.诈骗未成年人、在校生、残疾人、重病患者及近亲属、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8.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的;
9.在医疗场所实施诈骗的;
10.诈骗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11.一年曾内因诈骗受过处罚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2、哄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哄抢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
(二)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3、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抢夺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抢夺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
(四)多次抢夺,或者抢夺多人财物的;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施抢夺的;
(六)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七)抢夺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八)一年内曾因抢夺受过处罚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4、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三)多次敲诈勒索,或者敲诈勒索多人的;
(四)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五)在道路上采取故意碰撞、刮擦交通工具等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5、故意损毁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
(四)多次损毁财物,或者损毁多人财物的;
(五)故意损毁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6、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纠集、煽动他人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7、阻碍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四)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8、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或者执法活动无法进行等危害后果的;
(三)组织、煽动他人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9、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社会影响较小,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二)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1、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有价票证、凭证的票面数额、数量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数量较少,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获利较少的;
(二)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三)因船舶户牌丢失,伪造、变造或者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3、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二)经责令离开而拒不驶离的;
(三)组织他人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
(四)多次擅自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4、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但获利较少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5、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裁量基准】
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的;
(二)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较少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违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6、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的;
(二)明知住宿旅客是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三)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四)曾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7、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三)一年内因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该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8、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较多的;
(二)违法承接典当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多次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承接典当物品;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9、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涉及赃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不报告的;
(二)发现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三)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0、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二)多次收购的;
(三)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1、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的;
(四)物品属于公共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资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2、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二)多次收购的;
(三)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3、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拒不听从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三)两次以上损坏或者损坏两处以上文物、名胜古迹的;
(四)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4、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不听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5、偷开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偷开特种车辆、军车的;
(二)偷开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人员受伤的;
(四)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或者曾因实施上述行为被处罚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6、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偷开警用、军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二)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机动船舶或者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五百吨位以上的;
(三)酒后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人员受伤的;
(五)多次实施,或者曾因实施上述行为被处罚的;
(六)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7、破坏、污损坟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破坏、污损程度较严重的;
(二)破坏、污损英雄烈士坟墓或者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三)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四)多次破坏、污损坟墓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毁坏程度较重的;
(二)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多次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9、违法停放尸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的;
(二)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0、卖淫;嫖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2.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1.明知是未成年人向其卖淫的,或者明知对方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嫖娼的;
2.以卖淫为主要生活来源,专门从事卖淫的;
3.参与有组织性、团伙性卖淫活动的;
4.卖淫、嫖娼时不知自己患有性病,经查患有性病的(性病指:梅毒淋病、艾滋病等);
5.多次卖淫、嫖娼,或者一次向2人以上实施卖淫、嫖娼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7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容留、介绍一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的;
(二)容留、介绍一人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制作、复制、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运输、出租淫秽物品的“情节较轻”数量基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3、为赌博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首次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不满五百元的;
2.首次为赌博提供条件,参赌人数不满五人次的;
3.设置赌博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不足二台(位)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二次,或参赌人数累计五人次以上不满十人次的;
3.设置赌博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二台(位)以上不足五台(位)的;
4.一年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三次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十人次以上的;
3.设置赌博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五台(位)以上不足十台(位)的;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5.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6.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在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置赌博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的;
7.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8.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9.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的;
10.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提供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做庄、兑换筹码等条件,或者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或者放贷赌资的;
11.为云南国(边)境外周边地区赌场提供经营管理服务、赌博资金结算、赌博专用通讯工具、网络通讯传输通道接入等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
12.因赌博、开设赌场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缓刑期间,或者一年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3.其他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4、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赌博,是指行为人用财物或其他有价值的物件作注以一定方式争输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等属于“赌资”。个人参与聚众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赌资数额或人均赌资数额一百元以上的,或者个人参与其他赌博活动,赌资数额或人均赌资数额二百元以上的,属于“赌资较大”。个人赌资数额无法确定的,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个人赌资数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为是赌博,不予处罚:
1.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的;
2.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的;
3.老年人之间在老人活动中心或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的。
(二)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首次参与聚众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一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
2.首次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二百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参与聚众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一千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二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的;
3.一年内因赌博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参与聚众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二千元以上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三千元以上的;
3.一年内因参与赌博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多次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或者投注赌资累计三千元以上的;
5.赴云南国(边)境外赌场赌博,赌资结算地在云南的;
6.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7.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大麻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平方米、大麻不满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五克、罂粟幼苗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幼苗不满五千株、大麻种子不满五千克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7、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五千克的;
(二)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78、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十克的;
(二)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9、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向他人提供毒品后及时收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首次以吸食方式吸毒(一种毒品),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
(三)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未吸食、注射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第二节 违反枪、爆等危险品管理行为
80、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数量较小的;
3.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及时全部追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数量较大的;
3.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81、违规运输枪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违反其中一项情形,经检查后立即改正的;
3.违规运输枪支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违反二项以上情形的;
3.违规运输枪支数量较大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及时收回枪支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次以上实施非法出租、出借行为的;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3.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3、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小,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大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4、不上缴报废枪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被检查发现后及时上缴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被检查发现后仍拒不上缴的;
3.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5、丢失枪支不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法,且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枪支被及时找回,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2.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八小时以内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在八小时内报告的;
3.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枪支未被及时找回,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6、制造、销售仿真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较少的;
3.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较大的;
3.制造、销售的仿真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87、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竞合。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条。对个人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许可购买、运输炸药三百克以下的;
2.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雷管十枚以下的;
3.未经许可购买、运输索类爆炸物品十米以下的;
4.未经许可购买、运输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许可购买、运输炸药三百克以上六百克以下的;
2.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雷管十枚以上二十枚以下的;
3.未经许可购买、运输索类爆炸物品十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
4.未经许可购买、运输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许可购买、运输炸药六百克以上的;
2.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雷管二十枚以的;
3.未经许可购买、运输索类爆炸物品二十米以上的;
4.未经许可购买、运输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
88、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及时消除非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及时消除非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及时消除非法行为,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再次违反前二项规定之一的。
处罚基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89、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涉及民用爆炸物品数量在五箱(袋、桶)以下,未编码打号雷管数量在十枚以下的;
2.超出许可购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出许可购买炸药三百克以下的;
(2)超出许可购买雷管十枚以下的;
(3)超出许可购买索类爆炸物品十米以下的;
(4)超出许可购买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少的。
3.交易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次的;
5.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一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涉及民用爆炸物品数量在五箱(袋、桶)以上二十箱(袋、桶)以下,未编码打号雷管数量在十枚以上一百枚以下的。
2.超出许可购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出许可购买炸药三百克以上六百克以下的;
(2)超出许可购买雷管十枚以上二十枚以下的;
(3)超出许可购买索类爆炸物品十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
(4)超出许可购买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多的。
3.交易额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次以上三次以下的;
5.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一次以上三次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涉及民用爆炸物品数量在二十箱(袋、桶)以上,未编码打号雷管数量在一百枚以上的;
2.超出许可购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出许可购买炸药六百克以上的;
(2)超出许可购买雷管二十枚以上的;
(3)超出许可购买索类爆炸物品二十米以上的;
(4)超出许可购买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造成后果的。
3.交易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次以上的;
5.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0、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超出规定时间三日以下,并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超出规定时间三日以上五日以下,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个月。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超出规定时间五日以上,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个月。
91、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告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二项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92、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二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个月.
(三)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二)、(三)、(四)项行为,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个月;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本规定第(一)项行为,且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或者违反本规定行为,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
处罚基准: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93、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二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个月。
(三)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个月。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
处罚基准: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94、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及时消除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二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但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但已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导致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或者丢失、被盗、被抢和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的民用爆炸物品被用于实施爆炸犯罪的。
处罚基准: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于除爆破作业单位以外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公安机关应向核发许可证的机关建议吊销其许可证。在尚未吊销前,由公安机关责令从业单位停止一切涉爆活动。
95、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竞合。对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携带炸药一百克以下、雷管五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五米以下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五百克以下、雷管十五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十五米以下,且及时消除非法携带、邮寄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携带、邮寄的民用爆炸物品,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违反本规定,携带炸药一百克以下、雷管五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五米以下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五百克以下、雷管十五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十五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携带、邮寄的民用爆炸物品,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两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携带炸药一百克以上或者雷管五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五米以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五百克以上、雷管十五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十五米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携带、邮寄的民用爆炸物品,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6、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
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的;
3.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4.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造成其他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较大伤亡事故的;
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3.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
4.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7、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竞合。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条。对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中包含有B级以上产品的,或者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或者非法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98、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后,超过二十四小时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99、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上述(二)、(四)、(八)项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上述(一)、(三)、(五)、(六)、(七)项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同时有上述二项以上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0、非法邮寄、携带危险物质(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竞合。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邮寄、携带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情节较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01、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第一款中,属于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款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第一款中,属于Ⅱ级(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款中,不听劝阻,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02、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注: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罚:
1.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通过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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