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公安局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浏览量:3697    作者: 日期:2024/11/25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基本代码:
    02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梁河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和公安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和申报流程;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申报材料,对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698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号(石化加油站对面);
    2.监督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号(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号(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址(http://xxcx.yn.gov.cn),电子邮箱:lhgaqljd@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