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德宏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各大队查获,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经催告后仍未到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如下: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需要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办案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德宏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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