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八条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具备相应合格学历。
第十九条 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园内的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为一学年,对不能胜任现职的教职工,幼儿园可以不聘或安排别的工作,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幼儿园按有关法律、规章、政策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定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条 幼儿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
第二十二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幼儿收费)。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编制营养均衡的幼儿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测体重一次,注意幼儿的口腔卫生,保护视力。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二十五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