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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梁河县某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器、违规收费

浏览量:2726   作者:  日期:2024/12/4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5日1点40分左右,接到12328电话投诉,该乘客称云ND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未使用计程计价器,存在乱收费的行为。经梁河大队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乘客投诉内容属实,当日中午 13:40 分左右,出租车驾驶员杨某某驾驶云ND0**** 号出租车从梁河县第一中学出发至先锋路环岛,车辆行驶途中未使用计程计价器,到达目的地后收取乘客费用1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属于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典型意义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素养是城市文明形象的直接体现。在开展运营服务过程中,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增强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的自觉意识。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在搭乘出租汽车时,若遇到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器、绕道、甩客、拒载等情况,应记下乘车时间、地点、车牌号码等信息,尽量使用随身设备进行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然后拨打“12328”进行投诉举报。

文章来源: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梁河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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