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云税公〔2019〕9号),现就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税范围及税率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出租土地及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个人用于居住的土地及房产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梁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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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县市城区、贸易区、开发区 |
建制镇 |
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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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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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 |
7.2 |
5.4 |
3.6 |
1.8 |
3.6 |
1.8 |
0.9 |
5.4 |
2.7 |
1.8 |
从价计征房产税(指自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以房产原值的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税率缴纳;
从租计征房产税(指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出租住房减按4%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8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三、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一: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络申报
申报方式二:梁河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
地址:梁河县遮岛镇振兴路101号
请广大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据实进行相关涉税事宜申报,避免因逾期未申报或未据实申报而导致涉税风险,影响到个人信用问题。申报过程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 0692-30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梁河县税务局
2021年6月1日
主办单位:梁河县人民政府 滇公网安备 53312202000107号 滇ICP备17006871号-1 联系电话:0692-103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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