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自然资源局

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自然资发〔2019〕23号

浏览量:15737    作者: 日期:2020/12/18

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自然资发〔2019〕23号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州局有关科室:

为严格规范和全面加强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作用,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自然资〔2019〕74号),请你们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压实责任主体

按照省、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是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组织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牵头部门的职责,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成绩、发现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调动和协调各方力量,扎扎实实推进项目实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脱贫攻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自然资源管理重中之重的工作,按照下最大决心、尽最大努力、采取最有力措施、务求最好成效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任务。

《办法》规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有关具体工作。一是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申报有关工作;二是组织和督促指导项目区土地复垦工程实施;三是管好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四是组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自检自查;五是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和流转具体工作;六是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备案和档案管理。

二、强力推进拆旧复垦和验收进度

做好项目实施和验收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关键,要按照“履行职责为根本、解决问题为核心、实现目标为导向”的原则切实抓好拆旧复垦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各级、各方的力量,多渠道筹措项目资金,组织扎实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有效解决拆旧复垦工作滞后、土地复垦质量偏低等问题。聚焦目标任务,想尽一切办法、用尽一切力量努力实现“顺利通过验收”,做到节余指标流转收益最终实现、增减挂钩政策落地见效、项目全部工作圆满完成。

《办法》规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应在3个月内启动项目实施,2年内完成拆旧复垦并通过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最多可延期1年完成。已在省内流转节余指标的项目,必须在2年内完成项目实施验收。

三、规范节余指标流转

使用节余指标实际建新占用耕地面积或质量超过购买(或自有)节余指标的,由节余指标使用地区通过补改结合、提质改造等措施达到有关要求。省内流转节余指标,必须在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交易,具体规定按照《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管理办法》(云国土资〔2017〕213号)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可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核发节余指标预售证书、备案证书;对拆旧区复垦尚未验收的,省自然资源厅按照不超过节余指标申报数的50%,核发《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预售证书》;对已取得拆旧区复垦验收文件的,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拆旧复垦验收后产生的节余指标,核发《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备案证书》;取得预售证书或备案证书后,节余指标方可流转。

四、提高节余指标使用率

各县市必须严格执行每年商服和城镇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使用节余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同类用地供应量的25%,并按照基准指导价计提节余指标收益资金。使用节余指标比例达不到25%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州以上重点和民生项目除外)。节余指标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的,在土地出让组价中按照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计入成本,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后按照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计提节余指标收益。节余指标跨县市使用的,指标成交价原则上不得低于流转基准指导价(每亩25万元),以实际交易收入作为节余指标收益。节余指标收益金直接缴入县级财政金库,由同级政府管理使用,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工作,优先安排拆旧复垦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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