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字〔2020〕57号)

浏览量:7652    作者: 日期:2020/11/5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字〔2020〕57号

 

梁河联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春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2MA6N8T2Q7C

地址:梁河县九保乡九保村

    梁河联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执法人员2020年7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违反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关于养殖废水“处理后部分废水用于项目牧草种植区浇灌,剩余废水达标排放”的要求,其“能源环保型”养殖废水处理设施配套扒粪机、干湿分离机尚未安装。项目于2019年9月开始养猪投入经营至今,截止检查当日项目尚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违法排放污染物该建设项目“能源环保型”养殖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在位于种猪区下方的养殖废水收集池安装有潜水泵1台,通过消防软管连接,将池内收集储存的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抽出排放至附近沟渠,通过沟渠会同上游来水排放至户赛河。                

以上违法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拍摄照片14张、现场视频14段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于2020年10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书》,申请给予酌情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2020年9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67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2020年10月10日的《送达回证》、梁河联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3日的《行政处罚陈述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发现违法问题后积极开展整改工作,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项目环评文件要求,建设完善污染治理设施,限期于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其中,对你公司的养猪场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对养猪场使用抽水机将养猪废水直接排放至户赛河,私设暗管违法排污的行为罚款拾万元(¥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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