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20〕79号)

浏览量:6827    作者: 日期:2020/12/31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字〔202079

 

梁河县新鑫炭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琦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2MA6PWNPH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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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新鑫炭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执法人员20201014日、124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机制木炭建设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91日开始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5和梁河分局第二批证据(书证)提取:投资项目备案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1222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7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01222日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提交《梁河县新鑫炭业有限公司不提出陈述、申辩说明》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2020121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75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20201222日的《送达回证》和梁河县新鑫炭业有限公司20201222日的《不提出陈述、申辩说明》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即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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