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21〕21号)

浏览量:11145    作者: 日期:2021/7/27

德宏宏展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志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2MA6P4GB9XF

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那么寨(工业园区)

   德宏宏展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4月7日你公司砂石筛选清洗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水洗沙设备正在运行,有4名工人在进行洗砂作业,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于停机状态,洗沙产生的废水统一收集汇入洗沙机下方的收集池,收集池底部设有直径300mmPVC材质的管道,管道口处于开放状态。洗沙作业产生的废水通过该管道流入旁边设置的沟渠后进入预埋场地下方的水泥涵管流入曩滚河。            

以上事实有20214月7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拍摄照片8张、现场拍摄视频9段及相关复印材料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625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62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23号)、202162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立即停止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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