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联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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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弄么村新寨
梁河联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7日对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你公司生产厂区的三级沉淀池有大量泥浆沉淀物,沉淀池进水口已被泥浆阻挡。检查当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车辆冲洗废水)未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产,而是经厂区排水沟渠,外排至场外老潞盈路排水沟渠。
2.厂区露天堆放有约2000立方米沙石等生产物料,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7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拍摄照片7张、现场拍摄视频2段及相关复印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3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申请,要求免予处罚。经我局审查认为,你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免予行政处罚情节,我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时已充分考虑你公司的整改情况,故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免予处罚的请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2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23号)、2021年10月21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送达回证》、梁河联创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7日的《关于请求免于处罚的申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其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对厂区堆存骨料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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