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倡导绿色文明的社会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梁河实际,决定划定梁河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全天24小时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一)梁河县城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
具体为:东至囊滚河一线,南至李村廉租房一线,西至县委党校一线,北至腾陇高速公路一线,面积:5.74平方公里,详见附件《梁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县城建成区禁放区域将根据城市规划调整情况适时修订。
(二)其他禁止区域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高速公路、隧道、桥梁等交通设施及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墓园、陵园、殡葬场所指定燃放区外;
8.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9.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10.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1.军事设施所在地;
12.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敏感区域。
以上所列场所由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严格加强烟花爆竹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禁放区内违规生产、储存、运输以及燃放烟花爆竹。
(二)途经禁放区范围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需按照公安部门指定路线行驶。
(三)凡一次性购买含药量3公斤以上烟花爆竹的,实行烟花爆竹购买实名制,由县应急管理局督促零售单位(户)制定烟花爆竹销售登记台账,由零售单位(户)进行认真登记,并告知购买人禁放区域。
(四)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户)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五)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和民族传统节日需要举办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必须提前二十天向公安部门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燃放。
(六)婚、丧、嫁、娶和店铺开张等活动及其他未能达到行政审批的活动,禁止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责任
(一)遮岛镇人民政府、河西乡人民政府等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乡镇的社区、村委会共同贯彻落实“禁放区”及禁放场所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形成爱护环境的文明风尚。
(二)县公安局依法按燃放等级审批许可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及储存违法犯罪行为,组织警力和其他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对“禁放区”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发现违规燃放行为造成市政设施毁损的情况应及时向住建部门通报。
(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利用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批零售经营许可,布点按照安全保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和适度竞争的原则合理布局。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查处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市容巡查,取缔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占道违章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损毁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六)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县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开展集中宣传,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切实调动社会各界群众。县直各相关单位结合行业部门工作职能,通过网络、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社会各行业舆论引导,倡导群众支持禁止燃放政策。
(七)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开展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开展“不燃放烟花爆竹”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法律责任
(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辖区内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二)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违规燃放等行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造成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毁损等的行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造成市政设施毁损的,由县住建局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等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由县住建局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等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
梁河县公安局:110
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692-6161445
梁河县应急管理局:0692-6168700
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违反本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放区或禁放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2年5月23日
解读:https://www.dhlh.gov.cn/hxx/Web/_F0_0_4ZR09N4E3D02FFD44E304898A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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