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书公证
(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委托书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明;(如产权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定金合同等其它证明材料);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5.委托书文本
(二)(自然人申办)一般事务性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委托书文本
二、声明书公证
1.声明人身份材料: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声明书文本;
3.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等);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户籍信息证明》;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
2.声明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欲放弃的财产证明材料:《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档案;银行存单;股权凭证;车辆所有权凭证等遗产权属证明;
5.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四、继承权公证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得的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五、小额继承公证
1.申请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中的一人或几人);
2.需继承财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银行查询单等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4.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六、亲属关系公证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根据工作需要,云南省梁河县公证处已于2021年2月22日从原地址政务大厅二楼搬迁至龙窝大道36号梁河县司法局一楼办公,办公电话:0692—616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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