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九保阿昌族乡

【以案释法】----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倾倒渣土案

浏览量:4355    作者: 日期:2024/12/30

【基本案情】 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当地水利局移交的关于该县某公司存在向河道内倾倒渣土行为的违法线索后,随即批准进行立案调查。次日,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倾倒渣土现场进行了勘验,对该公司委托人进行了问询,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过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测绘倾倒渣土量为21立方米。后经对现场进行复核,该公司并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和《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三十七条裁量幅度较轻“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五立方米小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按时缴纳了罚款,后经该县水利局督促,当事人完成了整改,恢复了河道原貌。

文章来源:河北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