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号:滇德梁河交改【2021】第002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杨** :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你于2021年2月20日22时许,驾驶云NG**93号轻型货车,行驶至梁河县九小路K3+800米处时车辆失控,擦碰公路左侧警示桩,造成公路水泥混凝土防护桩损坏3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五条,《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2021年4月30日前修复九小路K3+800米处左侧因交通事故损坏的公路水泥混凝土防护桩损坏3颗,修复竣工后报梁河县交通运输局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立即予以改正。
R在 2021 年 4 月30 日前改正或者整改完毕。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德宏州交通运输局或梁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梁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梁河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公路路政管理
现场勘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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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杨**于2021年2月20日22时许,驾驶云NG**93号轻型货车,行驶至梁河县九小路K3+800米处时车辆失控,擦碰公路左侧警示桩,造成公路水泥混凝土防护桩损坏3颗。现场照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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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杨**于2021年2月20日22时许,驾驶云NG**93号轻型货车,行驶至梁河县九小路K3+800米处时车辆失控,擦碰公路左侧警示桩,造成公路水泥混凝土防护桩损坏3颗。现场照片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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