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办事指南
梁河县林草局
2020年10月29日
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省内)签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省内)签发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申请人范围:需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申请条件:
⑴.具有在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⑵.经现场抽检符合检疫规定;
⑶.经检疫,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在下发《除害处理通知书》后,能按照除害标准处理达到检疫要求的;
⑷.办理出省的植物检疫证书需有调入地森检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并经调出地森检机构检疫合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予受理的法律情形
1.无《产地检疫合格证》且抽检不合格;
2.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且经除害处理后达不到检疫要求;
3.《植物检疫要求书》被调入方拒签;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改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三、实施机关
梁河县林草局有害生物检疫防治股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具有在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2.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经现场抽检合格;
3.二次调运存放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4.《植物检疫要求书》获得调入地森防机关签批。
(二)不予许可的情况
1.经除害处理不能达到检疫要求;
2.《植物检疫要求书》被调入方森检机构拒签;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违反《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3〕2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一)政策限制
无政策限制
(二)技术限制
无技术限制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办理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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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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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植物检疫证书办理申请表 |
原件 |
1 |
由引种单位或个人提供,窗口领取或网站下载 |
申请书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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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工商管理部门核发或公安部门核发 |
复印件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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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当地森检机构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
复印件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
|
4 |
植物检疫证书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二次调运不超过一个月的,依据原《植物检疫证书》换发新证 |
复印件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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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植物检疫要求书 |
电子件 |
1 |
属于出省调运的出具,由调入地森检机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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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现场抽检情况报告单 |
原件 |
1 |
属于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提供,由引种单位或个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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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除害处理通知书 |
原件 |
1 |
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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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除害处理结果报告 |
原件 |
1 |
由当地森检机构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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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至梁河县林草局有害生物检疫防治股或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林业窗口申请。
(二)受理
经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法人、自然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法人、自然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抽检审核。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现场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中介服务要求。
十二、培训要求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培训要求。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资质资格要求。
十四、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地址: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咨询,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1)名称:梁河县林草局
电话:0692-6161331
地址: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10楼
(2)名称:梁河县纪委驻农业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0692-6166085
地址: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8楼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yns/home)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附件
办事流程示意图
申请人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
材料审查 需现场抽检的
材料齐全合格 抽检合格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除害处理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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