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案释法】滥伐国有林场林木
简要案情:违法人韩某某,违反森林法,未办理过相关林木采伐合法手续,于2021年10月2日,携油锯和大刀到梁河县国有林场三岔河管护站的林地上采伐林木自用,于2021年10月4日被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查获,并立案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韩某某如实供述了违法事实。经现场勘验检查及聘请有关单位做物价鉴定,采伐的杉木遗留伐桩为49个,已加工成黑木耳种植用的木耳桩、木耳条,根据原木材积表计算,滥伐原木材积计4.6345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6.1793立方米,滥伐林木价值1854元。
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对韩某某处以“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2倍的树木,计玖拾捌株(98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伍仟伍佰陆拾壹元整(¥5561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以案释法】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简要案情:违法人李某某,2021年4月20日,在森林防火期内, 未经批准擅自到梁河县国有林场刘家坟坪子烧甘蔗地时,被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的执法人员查获。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属于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处罚决定: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对违法人张某某处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200)元。
法条解析:《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四十七条 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三、【以案释法】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案
简要案情:违法人张某某,2021年12月20日,驾驶一辆货运汽车运输杉木原木6.5立方米从盈江县盏西镇至云南省腾冲市出售,途经德宏州河西边境检查站被查获,于12月20日9时35分移交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查处。经调查,张某某运输的杉木原木无《植物检疫证书》,该行为属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张某某处以:“1.责令纠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 的行政处罚。
法条解析:《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以案释法】滥伐林木案
简要案情:违法人范某某,违反森林法及其它保护森林法规,未办理过相关林木采伐合法手续,于2021年11月14日,请芒东镇清平村园新村李文远携带油锯和大刀到梁河县芒东镇芒东村汤家屯小组马槽窝采伐椿树用来装家,于11月16日被芒东镇林业工作站执法人员查获。经勘验、鉴定,采伐的椿树为1株,伐桩根径为78厘米,根据根径材积表计算,滥伐原木材积计1.0115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1.5561立方米,滥伐林木价值1012元。
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范某某处以“1. 责令补种滥伐林木2倍的树木,计贰株(2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叁仟零叁拾陆元整(¥3036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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