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梁河县国有林场开展行政处罚的委托书的公示

浏览量:436    作者: 日期:2025/6/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梁河县国有林场开展行政处罚的委托书公示如下:

 

委托方: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县政务大楼10

 

受托方:梁河县国有林场

地址:梁河县勐养镇野鸭塘村林缘小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一致,就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委托方依法将林草行政处罚权委托受托方行使。

第二条 委托事项

委托方将以下行政处罚权委托受托方在受托方管理范围内行使: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 委托权限范围

(一)地域范围梁河县国有林场管理范围内的国有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区、湿地等区域。

(二)时间范围期限1年,202511起至20251231日止委托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责任

1.对受托方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2.提供行政处罚所需法律文书、印章及执法依据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作出林行政执法文书并严格执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各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3.组织受托方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和业务指导

4.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授权委托执法协议。

5.指导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使用云南省林草湿审批监测核查执法信息系统办理林草行政案件。

6.负责对受林草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的验核及催告履行。

(二)受托方责任

1.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范围

2.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3.每半年向委托方报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4.受委托单位与其他有权查处林业草原行政案件的部门产生管辖异议的,应当报请委托机关,由委托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明确管辖机关。

5.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在云南省林草湿审批监测核查执法信息系统完成行政执法人员的注册,并使用该系统办理林草行政案件。

6.按照行政执法公示要求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行政处罚相关台账信息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在相应平台进行公示。

7.收缴的涉案物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交委托单位。

第五条 法律责任

(一)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对超出委托范围或滥用职权的行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的,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追偿。

第六条 其他条款

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及梁河县司法备案;

受托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向社会公示本委托书内容;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送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和梁河县司法局备案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