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林草行政处罚委托书
梁林草罚委字〔2025〕第3号
一、委托机关: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县政务大楼10楼
法定代表人:段双宝
二、受委托单位:梁河县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县政务大楼9楼(被派驻到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罗本福
三、委托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3.《中共梁河县委办公室 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河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办发〔2024〕12号)《中共梁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梁河县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梁机编〔2024〕72号)。
四、委托执法区域
梁河县行政区划范围内。
五、委托期限
从2025年9月1日至2031年8月31日止,期限五年。委托期限内若因政策调整变化,委托方可调整委托期限。
六、受委托单位的权限
(一)行政处罚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涉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云林办发〔2023〕7号)中的实施主体第一层级为县级的行政处罚事项,包含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下列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各乡镇人民政府的6项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1.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2.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3.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4.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5.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6.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二)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机关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林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增强辖区群众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努力营造人人参与森林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提请查处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执法权限的,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梁河县林草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处理的违法行为的,经委托机关批准,依法移送有权部门查处。
七、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督促其严格落实“三项制度”,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规〔2019〕5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规〔2019〕6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规〔2019〕7号)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不当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因受委托单位出现过错责任导致对第三方进行经济赔偿的,由委托机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依法向受委托单位进行追偿,受委托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因其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组织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本部门及上级林草主管部门的执法培训。
5.指导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使用“云南省林草湿审批监测核查执法信息系统”办理林草行政案件。
6.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全省统一格式的林草行政执法文书,所有林草行政执法文书按年度单独编号,文书编号方式为在统一格式的文号“林草”前加“(三队)”,如《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的文书号格式应为:“梁(三队)林草罚立〔2025〕1号”。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作出林草行政执法文书,并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和各程序审核审批等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7.负责对受林草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的验核。
8.负责对受委托机关提供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相应平台进行公示。
9.负责对受委托机关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按照有关要求,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职责,确保能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林业草原行政执法行为。
3.对因受委托单位出现过错责任导致对第三方进行经济赔偿的,由委托机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依法向受委托单位进行追偿,受委托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因其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4.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法定程序和规定。
5.因受委托单位错误履行行政处罚权导致引发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协助委托机关开展答复和应诉等相关事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经费行政赔偿以及委托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6.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7.受委托单位与其他有权查处林业草原行政案件的部门产生管辖异议的,应当报请委托机关,由委托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明确管辖机关。
8.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在“云南省林草湿审批监测核查执法信息系统”完成行政执法人员的注册,并使用该系统办理林草行政案件。
9.对委托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单独编号、加盖印章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文书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并对年度内已使用的文书进行登记存档,对年度内未使用的文书进行注销。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后及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委托单位归档保存。
10.按照行政执法公示要求,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相关台账信息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在相应平台进行公示。
11.收缴的涉案物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交委托单位。
12.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3.按规定保存好行政处罚案卷卷宗电子档及纸质档材料,在次年的3月底前将上一年受理的所有案件卷宗电子档及纸质档材料移交至委托单位。
八、其他约定事项
(一)委托期满后,委托机关因工作需要继续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后,再行委托执法事项,重新签订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二)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另两份由委托机关分别报州林业和草原局和县司法局备案。
委托方: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受委方:梁河县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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