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芒东镇人民政府

芒东镇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

浏览量:5354    作者: 日期:2021/11/24
芒东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落实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

                                                                                                    芒疫发〔2021〕1号

全镇广大人民群众,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保障全镇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梁河县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落实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2021]12号)通告要求,经芒东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将外出严格规范佩戴口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芒东镇辖区的所有人员外出或在公共场所活动都必须规范佩戴口罩。佩戴口罩时要将折面完全展开,将嘴、鼻、下巴完全覆盖。不规范佩戴口罩者,一律不得出入村寨、不得进出公众场所。

二、全镇各类经营主体营业期间,在经营场所范围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三、经营主体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二是必须在经营场所所有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规范佩戴口罩提示;三是安排专人对进入经营场所的通道进行严格管理,落实戴口罩、测体温、扫云南健康码、行程码、德宏抗疫情码等疫情防控措施。

四、群众进出公共场所、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地方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发现不佩戴口罩或不规范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执行通告者,可立即报告现场工作人员或直接拨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五、各网格责任单位必须安排网格员到网格片区开展巡查,发现不佩戴或不规范佩戴口罩的行为,要第一时间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为公安机关处罚提供证据。

六、党员干部要做好带头作用,严格规范佩戴口罩。一经发现党员干部不佩戴或不规范佩戴口罩的行为,将按照相关纪律从重处理。

七、对外出不佩戴或不规范佩戴口罩(经提醒后再犯的)的行为,一经发现,处50-200元罚款,对拒不服从的,交由公安机关依规依法处理。

八、经营主体未履行主体责任的,出现不佩戴或不规范佩戴口罩(经提醒后再犯的),芒东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将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管理部门给予曝光并处50-200元罚款,对拒不服从的,给予四天关门停业整顿,并移交公安机关依规依法处理。

九、出现以上情况收到的罚款,芒东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将用于本镇疫情防控工作。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芒东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芒东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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