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
(一)程序: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二)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 当事人双方且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7. 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8.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9、履行签字声明和领取结婚证手续。
二、离婚登记条件与程序:
(一)程序:离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二)离婚登记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 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6.当事人提交本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7、履行签字声明和领取离婚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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