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芒东镇人民政府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实施办法》6月1日起施行

浏览量:1503    作者: 日期:2025/8/19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德宏州发展旅游业应当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突出边疆民族特色、历史文化、热带和亚热带雨林自然风光,大力推进全域旅游,推动旅游国际化、特色化、智慧化建设,加快打造康养旅游和健康生活目的地。

第三条 德宏州旅游专项规划、县(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有关区域旅游发展和旅游产品开发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

第四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旅产业补短板、强弱项、夯基础、增动能等公共项目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大力支持发展“旅游+”“+旅游”业态,推进旅游与其他产业跨界融合、协同发展,催生新业态、创造新价值。引导发展非遗体验、旅拍打卡、赛事活动、旅游演艺、文创街区等旅游产品业态。大力培育森林康养、避寒避暑、医疗养老、民族医药、温泉疗养、睡眠旅行等康养旅游产品。挖掘生物多样性资源,创新开发以观鸟摄影、徒步探险、科普研学、户外运动为代表的旅游产品。  

第六条 宾馆酒店、民宿客栈、第三方网络平台及旅行社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各项措施,不得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得对已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客房结算起止时间及各类客房价格,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涉旅社会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进行交易。

旅游景区,涉旅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具发票,开具的发票金额应当与实际收入一致。

第八条 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船)开展出行旅游包车(船)服务,应当选择有合法营运资质客(船)运企业的车(船)和驾驶员(船员),并订立旅游运输服务合同。订立合同时,应完善相应条款,对游客出行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使用安全带、救生衣等进行明确约定,落实安全事项告知责任。

第九条 旅行社应当选择取得食品安全经营许可的单位作为团队就餐点,不得擅自安排旅游团队到未取得食品安全经营许可的餐饮单位就餐。

第十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信息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网认证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为旅行团选派领队(导游),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团应当按照批准的口岸出入境,按照规定的旅游路线和旅游时间进行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路线和延长在境外活动时间。在出境前应对旅游者进行外事纪律、异国风俗、文明旅游、保守国家秘密等事项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开启导游执业有关应用软件,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导游应当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向旅游者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在讲解中不得曲解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和历史,不得向旅游者非法传教或组织旅游者开展非法宗教活动。鼓励导游在从事业务活动时穿着少数民族服装。


第十三条 进入州内区域的旅居车(房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城区道路交通、规范停放、社会治安、市容市貌等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按照《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跟踪监测,积极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合理确定门票价格,做好价格公示等有关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及其他游客集中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查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违反旅游合同、导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演艺演出、娱乐场所非法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旅游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餐饮、住宿、旅拍等市场经营主体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景区门票捆绑销售、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六)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的赛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景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市场监管和投诉处理。

(七)税务部门负责对旅游市场经营主体的税收监管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旅居车(房车)的管理;负责对实行城市化管理的游客密集场所和旅游景区周边乱设摊点、揽客、尾追游售、散发旅游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九)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对景区景点涉及佛教和道教的商业化问题及其他宗教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十)商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与旅游行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第十五条 州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标准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本地区旅游服务质量、旅游产品、旅游管理等方面的标准或者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州、县两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客流量预警、经营者服务质量等信息和咨询服务。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州、县两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救援保障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 州、县两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根据旅游投诉受理平台反馈的数据,加强对涉诉旅行社及导游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诉转案”工作机制。对旅游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重大舆情的旅行社和导游,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价格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

文章来源:德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