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德宏州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1日
(本文有删减)
德宏州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9号)精神,加快推进德宏州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依据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规划,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为抓手,通过努力,到2025年底,全州20%的县市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到2030年底,全州100%的县市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
1.科学布局学校。落实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要求,综合考虑新型城镇化进程、乡村振兴战略、常住人口规模及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科学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坚持把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依法落实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标准化学校有关规定。各县市要逐步化解大班额、大规模学校。通过扩大学位增量、优化学位存量,加快城镇学校扩容增位,到2030年全面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大校额。(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乡村振兴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不再列出)
2.推进标准化建设。建立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工作台账,继续实施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等项目,新建、改扩建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设计规划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义务教育标准化示范性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探索乡村温馨校园建设有效途径,努力推动实现乡村温馨校园全覆盖。(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3.推进学区化管理和集团化办学。认真借鉴先进地区学区化和集团化办学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学区化和集团化办学模式优势和优质品牌学校示范辐射作用,增加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以教师科学配置为基础、教学质量为核心、教育评价为牵引,建立健全县域内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机制,完善“优质学校+薄弱学校”“优质学校+新建学校”帮扶机制,促进县域内校际间的管理互通、师资共配、研训互动、文化同建、资源共享。建设一批示范性义务教育集团,形成一批改革实验成果,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4.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进一步挖潜创新,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动态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面达到国家基本标准。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加大紧缺教师的配备和培养力度。持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加大乡村学校、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培养力度,推进校长、骨干教师校际间交流。各县市要按照高于规定学历的教师数、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体育艺术专任教师数以及教师职称、年龄结构等核心指标,根据班额、生源及师资结构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委编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提高教师专业能力。改进教师评价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评价教师素养的第一标准。严把教师入口关,改进新教师招聘方法,强化思想政治和业务技能考核。加强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工作,开展教师业务能力定期“过关”评价。加强教师继续教育,稳步提高教师学历,滚动实施教师全员培训三年行动。推进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推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落实好“万名校长培训计划”、义务教育青年教师培训计划、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项目。加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教师、小学全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县市教科中心队伍建设,强化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切实落实中小学10%公用经费用于教师培训政策。(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6.依法保障教师待遇。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加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实施集中连片地区乡村教师差别化生活补助政策。绩效工资核定向乡村小规模学校、艰苦边远地区学校倾斜,内部分配向班主任和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教师倾斜。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和社会事务进校园要求,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教20年以上的优秀乡村教师予以奖励,鼓励县市对优秀教师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三)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7.坚持“五育并举”。深化课程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体系。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强化学校体育工作,实施学校美育提升行动,广泛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创新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的方法和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和视力监测,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周劳动教育课不少于1课时,帮助学生掌握1—2项艺术特长。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定期筛查评估、早期识别与干预机制。(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委宣传部)
8.推进课堂教学改革。严格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和课堂教学基本要求,开齐课程、上足课时。规范课堂教学,优化课堂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促进学生主动、深度、全员参与。注重课堂向课外延伸、教学向教育拓展,引导学生把课堂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培育、遴选和推广优秀教学模式,常态化开展名师示范课、公开课、城乡交流课。健全教学评价制度,注重评估与改进课堂教学效率。坚持因材施教,精准分析学情,重视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辅导。统筹调控不同年级、不同学科作业量和作业时间,严格控制考试次数。(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
9.提升教科支撑水平。健全州、县、乡、校四级教研体系,州教科所、县市教科中心要加强教研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所有学科专职教研员。健全教研员准入、退出、考核激励和专业发展机制。因地制宜采用区域教研、网络教研、校本教研、综合教研、主题教研以及现场示范、项目研究、分类教学设计等多种方式,增强教研工作服务学校教育教学、教师专业成长、学生全面发展和教育管理决策等方面的效能。积极培育推广精品课程、优秀教学法和优秀教学成果,建立教学示范与帮扶制度,推动城乡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县域教研一体化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四)激发学校办学活力
10.改进义务教育评价。开展政府履行义务教育职责评价、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等,切实扭转以分数为主的评价导向,鼓励学校办出特色和活力。落实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要求,重视监测结果研究和使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述评有关制度,将任课教师每学期对每个学生学业述评情况纳入对教师的考核内容。畅通群众诉求和表达渠道,广泛听取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各界群众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
11.大力推进智慧教育。实施学校基础设施和环境智能化改造,普及智能教室、虚拟实验实训室、智能图书馆等智能学习空间和学习终端。用好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依托全省智能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全州智慧教育平台,探索推进基于“互联网+教育”的新型教学管理模式,提升区域间、城乡间以及校际间的教学管理水平。用好优质数字教学资源,以数字课堂建设为重点,建设一批线上线下融合示范课程。加强教师信息化应用培训和校长信息化领导力培训,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
12.提升教育治理水平。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政策,实施阳光均衡分班,均衡配备师资,严禁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级。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统筹校内外资源提高课后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学校章程建设,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家校协同育人的质量和效果,完善州、县、校三级联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网络。积极推进学生上学放学路径规划和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健全学校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依法依规处置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妇联)
13.完善控辍保学常态化工作机制。利用全省义务教育在校生动态管理系统、政府救助平台等,加强控辍保学服务管理工作,压实控辍保学“双线四级”责任,完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和村组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责任机制,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健全普职融合等安置保学和应助尽助机制,实现控辍保学常态清零,确保劝返学生稳得住、有出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控辍保学中的重要作用。建好专门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未成年犯义务教育保障工作和专门教育工作。(州教育体育局、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乡村振兴局)
14.完善随迁子女就学保障。保障适龄儿童接受适合的义务教育,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保证随迁子女全部在公办学校就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优先保障寄宿需求,畅通亲子沟通交流渠道,强化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妇联)
15.提升特殊教育质量。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教育质量,推动特殊教育从义务教育向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两端延伸。健全面向视力、听力、智力障碍和孤独症等各类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服务机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加大对残疾学生资助力度。按照国家、省的要求规划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健全特殊教育专业支撑体系,为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配齐补足教职工,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资源教室和专兼职教师。加强残疾儿童家庭教育工作指导,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注重发挥康复、医学等专业人员和社区、社会相关团体的作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合力。(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残联、州妇联)
16.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双减”政策,认真执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化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严格审批准入,规范培训行为。健全办学监管制度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学校和培训机构检查抽查力度,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工信科技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民政局)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为履行公共教育职能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工作机制,统筹调配力量,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每年至少要听取1次义务教育工作汇报,建立健全有关奖惩制度。县市人民政府要确定实现优质均衡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明确工作目标、年度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州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县域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等4个方面基本情况,健全硬件投入、设施设备定期更新等机制,为实现优质均衡发展提供必要的土地、资金、人员、政策等保障。保障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严格落实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两个只增不减”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学生流入地学校和薄弱学校建设,加大对教育质量提升、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确保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需要。
(三)强化督导评估。落实义务教育年度巩固情况监测、优质均衡发展创建县督导评估要求,州及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规划,健全监测机制,完善监测手段,通过调研评估、指标监测等方式对优质均衡发展创建工作开展评估和指导,对达到标准的县市适时申请省和国家认定。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按期完成创建任务和创建后出现工作滑坡的县市进行约谈或问责。
(四)落实激励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坚持标准、严把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规划进度作适当优化和调整。对在2025年前主动申请接受国家级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工作的县市,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政策。大力推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每年组织1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研讨观摩活动,推介宣传典型经验做法。
附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与标准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 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
(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第七条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二)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三)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四)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五)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六)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七)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八)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九)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十一)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十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十三)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十四)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十五)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八条 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一)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二)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三)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四)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五)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六)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七)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八)无过重课业负担;(九)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九条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不予认定: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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