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进一步督促企业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强化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大理州水务局将不定期对近年来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以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方”的警示教育效果。
案情回顾:2022年4月,南涧县水务局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中发现,南涧县石洞寺水工程于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开挖输引水渠道平台过程中,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弃土弃渣,且弃渣顺坡流至石洞寺河道,废弃渣土倾倒数量为3.0846万立方米。
该施工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南涧县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施工单位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违法倾倒的渣土。
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中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对施工单位处以30.846万元的罚款。事后,施工单位缴纳了罚款,并按要求对弃渣进行了清理。
案例启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规模城市建设项目不断增加,在加大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进行了大面积开挖,产生大量余泥渣土。个别施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违法乱堆乱弃,极易引发水源污染、生态景观破坏、河道行洪能力降低等问题。
本案中,施工单位随意弃渣,且弃渣顺坡流至石洞寺河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南涧县水务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严厉打击水土保持非法弃置余泥渣土的行为,及时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河湖生态环境的安全。
有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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