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标签标注内容
浏览量:15281 作者: 日期:2017/2/14
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同时第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