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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二、申请条件: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四)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兴办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以上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梁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1、个人申请。重点介绍养殖场所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现有栋舍及面积、养殖规模、年出栏、制度制定及落实等,由所在乡镇兽医站进行初步审核,防疫条件合格的,乡镇兽医站同意申请并加盖公章;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个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养殖场所在村开具证明。重点写明养殖场所在村组位置,土地权属(若租赁则要提交租赁合同)及面积,与周边群众有无矛盾纠纷等。
(四)养殖场所在乡镇开具证明。重点写明该场所是否符合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同意该场所建设经营,并加盖政府公章。
(五)人员情况。申办养殖场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提供本场技术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驻场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的有关证件及复印件或技术职称、相关畜牧兽医培训证件等复印件,或由乡镇农综中心出具技术人员证明)。饲养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六)地理位置图和布局平面图。(1)场所地理位置图。在“百度”梁河地图(1︰200比例尺)打印后,用▲标明,并在图下文字说明与交通干线、居民点、水源地的距离。(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必须标明:有无围墙、入口处消毒池和更衣消毒室,生活区、生产区各栋舍布局,清洁道和污染道设置。
(七) 设施设备清单。提供的清单必须注明:消毒设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粪污处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通风降温(保温)设备、隔离舍。
(八)管理制度文本。提供适合本养殖场的免疫制度、用药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畜禽标识制度、养殖档案八项制度,并且上墙。
(九) 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签署意见→领导批准→发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梁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兴办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梁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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