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畜禽养殖场(户)、畜禽贩运经营户:
为强化布鲁氏菌病(简称布病)等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控,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阻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现将有关布病防控、动物检疫、动物调运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布病特点
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属细菌感染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农业农村部列为二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是我省重点防控的动物疫病。患病羊、牛等是主要传染源,直接接触、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播是主要传播途径。
二、启运前所需手续
(一)牛羊等易感动物不得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除布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场,以及用于屠宰和种用乳用外,跨省调运活畜时,禁止布病易感动物从高风险区域(免疫区)向低风险区域(非免疫区)调运。我省属于低风险区域(非免疫区),高风险区域(免疫区)牛羊不得调入云南。
(二)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请在“云动检”微信小程序申报检疫。
(三)畜禽运输车辆办理备案手续。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三、运输途中注意事项
(一)跨省调运畜禽检疫证明加盖指定通道查验签章。入省动物须经过指定通道通行,并在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检查,在检疫证明加盖查验签章、在“云动检”微信小程序录入查验信息后,才能在省内继续运输。
(二)承运车辆建立健全运输台账。
(三)运输途中不得擅自弃置病死动物。
四、到达后操作
(一)隔离观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
(二)落地报告。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3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应当在接收畜禽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
梁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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