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民朋友、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为规范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秩序,防范流转风险,保障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须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面摸清辖区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做好登记造册、资料归档等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须统一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双方协商后,经村民小组同意后,签订流转合同,并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实行分级审查审批行政许可制度:
(一)审批权限(按单次流转面积划分):
1. 2000亩(含)以上,或涉及两个(含)以上州(市)且不可拆分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2. 1000亩(含)-2000亩(不含),或涉及两个(含)以上县且不可拆分的:由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3. 500亩(含)-1000亩(不含),或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且不可拆分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4. 50亩(含)-500亩(不含):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5. 50亩(不含)以下:适用简易程序,经发包方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审批基本条件:
1.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组织农业相关产业生产等农业经营能力(资质);应当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记录,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资信不良记录等;
4.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三)主要申请材料:
受让方为个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征信证明材料;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及对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拟流转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会议纪要;涉及委托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书;涉及再流转的,需提供取得原承包户同意的证明材料;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经营风险评估、以往流转土地经营权备案记录等材料。
受让方为组织: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证件;经营主体章程;企业征信证明材料;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分别提供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农业经营能力(受让方的农业项目经营团队、拟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流转风险保证及防范措施情况)或者资质证明。
受让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将导致审批被撤销或终止。
(四)审批程序
1.签订意向协议:流转面积50亩以上的,受让方应先与承包方协商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再流转须原承包户同意;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须按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2.提出申请:受让方向拟流转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全套材料。
3.受理与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并按权限分级启动审批流程。审批机关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核发相应行政许可决定书。
4.签订合同:只有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受让方方可与承包方签订正式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流转活动。
三、加强风险防范与履约监管
(一)坚持“先付租金,后用地”原则,保障承包方及时获得流转收益。鼓励探索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防范租金支付风险。
(二)强化用途监管: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审批意见,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咨询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0692—6161337
遮岛镇人民政府:0692—6161330
芒东镇人民政府:0692—6966010
勐养镇人民政府:0692—6988010
九保乡人民政府:0692—6900010
曩宋乡人民政府:0692—6922010
平山乡人民政府:0692—6933010
河西乡人民政府:0692—6911010
大厂乡人民政府:0692—6955010
小厂乡人民政府:0692—69335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民切身利益。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梁河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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