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安全、强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监督管理,确保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及省、州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梁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核验,是指本县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办理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 室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查验。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下设于梁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第二条 核验对象为年度内在本县范围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产品,按照本细则实施核验。
第三条 核验方式为资料形式审查和机具现场核验。资料形式审查是指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购机者提供的补贴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机具现场核验是指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购机者应积极主动配合农机部门做好核验工作,购机者可预约农机部门或农机部门预约购机者上门核验。
第四条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建立核验工作责任制度,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第六条 核验内容为:
(一)材料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补贴申请表、身份证、购机发票。购机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实际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等信息。
(二)产品核实。主要核实内容包括补贴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铭牌等。补贴产品应是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完整产品。铭牌指的是在农机产品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标牌。铭牌所登载信息应清晰完整,不得涂改,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生产企业上传的铭牌一致。机具(含其他配置)颜色必须和投档机具颜色一致,否则一律不予受理该产品的补贴申请。
(三)人机合影。指的是购机者和核验人员与申请补贴机具的合影,由农机部门核验人员负责拍摄,照片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并保存纸质档案备查。
(四)已在县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验时可直接采用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不再重复安排核验。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核验流程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农机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APP(云南农机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组织的银行开户信息,核验组织名称是否与法人证组织名称一致,社会统一代码与法人证是否一致。个人购机者的银行卡(折)以“一卡通”系统通过身份证号码自动匹配的银行账号为准。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现场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可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担任。核验人员需对核验内容进行详细记录,购机者对核验结果签字。购机者不在现场的,可由其直系亲属代签。实行双人交叉核验。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第八条 其他要求
现场核验需对购机者、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影”拍照存档。购机者不在现场的,可由其亲属代拍“人机合影”。
核验发现机具主要配置参数有疑问的,可要求产销企业提供书面说明。
购机者不配合开展现场核验机具的,不予兑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 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建档。
第十条 公示报送、资料处理。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核验复核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二)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三)全面排查违规线索。核验中发现虚开发票,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处理,并向上级农机部门报告。
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四)对于群众举报、核实有异议的机具,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梁河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梁河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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