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族人民群众: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是烟花爆竹燃放在给我们增添喜庆气氛的同时,也还会带来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和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甚至可能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保护生态环境,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为减少环境污染,共建我们的美丽家园,在此,梁河县人民政府向全县各族人民群众发出倡议:
县城规划建成区东至九保大桥一线,南至李村廉租房一线,西至县委党校一线,北至金塔广场一线以内(详见附件图),倡议不燃放烟花爆竹。梁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经行政决策听证等法定程序审议后,将适时向全县发布通告。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高速公路、隧道、车站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墓园。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以上所列场所由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违法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到以下处罚:
(一)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二)由县公安局牵头,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等行为。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0692- 110(县公安局)、6168700(县应急管理局)。
恭祝全县人民:新春愉快、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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