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平山乡

【干部走进广播室】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浏览量:1510    作者: 日期:2022/5/17

             【干部走进广播室】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防震减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防震减灾领域的一部法律,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防震减灾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防震减灾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防震减灾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同时,《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对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工作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三是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四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同时,本法第八十四条还规定了,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以及环境,破坏地震遗址、遗迹的法律责任,单位有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防震减灾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水平。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各位听众!防灾减灾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修课,设立“全国防灾减灾日”目的在于唤起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普及推广全民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技能,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


转自:葫芦丝之乡梁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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