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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乡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通告
浏览量:755 作者: 日期:2023/4/20
平山乡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
2023年3月1日—5月31日
是森林草原防灭火高火险期,在高火险期内,我乡辖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禁止在林区及边缘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实行林区设卡管理,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林区,未经批准禁止组织开展入林团体活动及郊游、登山、踏青等活动,禁止祭扫活动焚香烧纸、燃放鞭炮。
三、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实行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将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并逐级报备。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办公室每天进行调度,发现不到位的,立即启动问责程序。
四、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
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林区内有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二)
在林区及边缘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平山乡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
图文:乡林业站
编辑:余世香
审核:岳元顺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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