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平山乡

平山乡户籍管理相关办理流程

浏览量:3114    作者: 日期:2023/7/24


1、出生登记

新生儿出生后,新生儿父母应当及时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婴儿户口登记(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以下材料:

(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二)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无结婚证非婚生育,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夫妻离异的,需一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在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中予以明确确认。

办结时限:6周岁以下当场办结;

6-16周岁(不含)3个工作日内办结;

16周岁以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2、收养登记

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可以凭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落户。

办结时限:持《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申报的,当场办结;

未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时限不含民警调查核实和履行规定程序时间)

是否收费:不收费。

2022年8月8日以前收养人员还需要民政局的寻亲公告,到县公安局子刑侦大队DNA采集进行打拐系统比对后提交比对结果。





3、注销登记

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由户主、亲属、抚(赡)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文件;

2.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 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4、服现役注销

公民被批准服现役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且具有军籍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在公民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二)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

(三)被批准服现役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户口登记在学校集体户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5、迁移登记

迁入:

1)购房落户

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含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需要提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落户。

房屋单独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配偶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落户;配偶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落户。

合法稳定自住房屋有多名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由产权人共同申明确认其中1名产权人作为户主登记常住户口,接迁直系亲属按以上规定办理。

2)直管公房落户

城镇地区实际居住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住建部门与居民签订的直管公房租赁契约或分配给居民居住的证明,或者单位(部队)房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公房权属证明、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证明;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房指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并取得合法产权的配套性住宅。其中,直管公房是指由住建部门管理并分配给居民长期居住的国有配套性住宅。单位(部队)公房是指由单位(部队)管理并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的集体所有配套性住宅(不含小产权房、集体宿舍)

3)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但未达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需要基本材料如下:

(一)书面申请;

(二)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

4)工作招聘、录用、调动落户

被招聘、录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或州市招才引智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在就业地落户。需要基本材料如下:

(一)书面申请;

(二)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就业地社区集体(家庭)户落户且有随迁家属的,需要提供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直系亲属证明材料和随迁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实际居住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有随迁家属的,需要提供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和随迁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实际居住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且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同意落户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和房屋产权人同意户口迁移的声明以及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有随迁家属的,需要提供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和随迁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返乡村原籍户口迁移登记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乡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职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不得办理返农村原籍常住户口登记;本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不提供第(三)项材料;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城镇地区居民婚迁至乡村地区,参照本条办理。

11)乡村地区户口迁移登记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6、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需要以下材料:

1.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本条所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父母、依法收养未成年的养父母。父母死亡的,为民法总则中确定的顺序监护人。

(二)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

1.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4.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四)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予以登记。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7、性别变更、更正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8、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公民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成份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9、暂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拟在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暂住5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在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

公民未及时在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可补办暂住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三)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五)工商营业执照(申报人需为法定代表人);

(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材料。

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为以上证明材料记载时间。

办结时限:暂住登记当场办结,补办暂住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10、居住证申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公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申领人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11、居住证换、补领

居住证不存在换证,进行每年一签注;若丢失,持身份证、居住证回执到户籍窗口补领。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12、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2个月内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逾期2个月后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1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需办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居住满半年的证明材料(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就近到居住地所属受理点申请(有效期5年):

(1)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2)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

(3)相关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等。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首次申请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1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1)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2)换领新证时,应交回原证;

(3)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换领收取工本费20元/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40元/证。

15、居民身份证申领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为其申请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公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大厅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

公民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常住户口登记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绿色通道邮寄证件7个工作日日内完成制发;普通证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当日内完成制发。

是否收费:首次申领不收费;换领收取工本费20元/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16、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原居民身份证;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社会保障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身份证件。

17、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在居民未拿到正在办理的身份证时办理的证件,有效期三个月,在领到办理的身份证时临时身份证无效,不存在申领、换领、补领。

18、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省外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如均不能提供,由公安机关在系统查询是否可以受理再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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