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德人社发[2016]276号)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14、15日在全县组织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
一、专项小组组织领导成员
为加强领导,确保我县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切实、有效、顺利地完成,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局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农民工办公室、劳动股等涉及规范劳动用工工作的相关科室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局副局长万华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陈绍荣担任,余洁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相关事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领导小组的行动,全面展开摸底排查,对所辖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拮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城乡拮合部和乡村木材加工厂、餐饮业、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小汽修厂等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享受社会保险,安全生产,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依法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三、检查结果
此次专项检查,我局对我县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进行了实地考察,重点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餐饮、砖瓦厂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进行了检查,共检查了用人单位51户,704人。包括:企业27户,598人;个体工商户24户,106人。其中,仅有4户用人单位,43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购买了社会保险,6户111人签订了劳动合同,4户139人购买了工伤、生育保险,1户建筑企业为工人购买了集体工伤保险,其余38户(450人)多为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木材加工厂、石料加工厂、砖瓦制造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在此次检查中没有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劳动的情况,也没有发现使用童工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特殊劳动的情况;各用工单位均遵守工时规定及休息休假规定。
四、存在问题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仍然存在,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制造加工厂用工不规范,用人单位因人员流动性大,用工时间短而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的费用门槛过高,很多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不愿参保,不为工人购买社会保险。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纳的费率过高,因此个体工商户不愿缴纳。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督促各用人单位,尤其是规模小的加工制造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不得强迫职工劳动,不得使用童工,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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