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8351    作者: 日期:2019/1/11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要求,制定梁河县《<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1.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任务清单

  2.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宣传参考标语 

     

                             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4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贯彻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根据《德宏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德人社发2018〕318号)和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构建人社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协同共治、服务机构自我约束的监管格局,营造统一灵活、规范有序、诚信服务、创新发展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1.制定《条例》贯彻实施方案。严格落实贯彻实施《条例》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工作措施,列出任务清单,排出时间表,明确责任部门,规定工作要求,统筹推进《条例》施行工作。

2.抓实《条例》学习培训工作。把《条例》列入党委(党组)、基层党组织的学习内容,列入各单位各部门学法计划。根据州局的安排部署,积极组织梁河县内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参加专题培训、系统轮训。

3.营造学法守法用法执法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专版、印发宣传册、微信公众号推送、悬挂标语等形式,开展主题宣传、知识竞赛等活动,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努力为《条例》施行营造浓厚氛围。

4.研究制定贯彻《条例》的重点举措。结合我实际,制定出台《梁河县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方案》。

5.认真开展法规政策梳理。全面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提出“废、改、立”方案,与《条例》不一致的要及时修订,与《条例》相抵触的按程序废止。

6.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条例》规定和“放管服”要求,采取便利化措施,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时为符合许可条件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更新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得变相重新审批。职业中介活动主要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招聘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等。

7.依法实施行政备案。严格落实《条例》关于行政备案的规定,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日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回执。备案事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名称)及其投资额、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备案。

8.依法实施报告登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时限向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报告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书面回执。报告事项主要包括总公司机构名称、营业地址、分支机构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关系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营业活动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完毕,按照法定时限,书面报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事项主要包括申请变更、终止的内容。

9.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取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制度,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年度报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备案事项、报告登记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备案、报告登记变更延续情况等。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由机构决定是否公示。对涉密或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予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工商登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年度报告公示在次年1月30日前完成。报告公示期不低于1年。

10.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制定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登记、报告登记工作流程、资料标准要件,优化前台服务流程、后台管理流程和业务控制流程,提升行政许可、行政备案、报告登记工作效能。积极推行多种途径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登记、报告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实现行政许可、备案登记、报告登记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已在窗口办理的,不得要求机构补填网上流程。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审批,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进行政许可、备案登记、报告登记标准化工作。

11.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日常监管,适时开展专项执法,依法惩处违法行为。联合发展改革、公安、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以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条例》落实落地,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

12.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四进”活动。突出政治、法制引领,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党校、进高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为载体,将《条例》及相关政策宣传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党校学党建、进高校服务就业、进企业送服务、进农村助脱贫等服务活动有机结合,发挥市场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在宣传中服务、服务中宣传,营造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条例》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新要求的重大举措,是做好新时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实施好《条例》,对于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更好服务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中央精神统一思想,把《条例》实施工作作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人社工作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层层压实责任,规定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县人社局成立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仲裁院事业股劳动股、劳动监察大队、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统筹力度,发挥人社部门牵头协调作用,主动协调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形成协同推进、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协调工会、妇联、共青团及新闻媒体,凝聚力量,积极发挥作用,合力推进《条例》实施工作。

(四)加强督查指导。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各类市场主体责任落实。要结合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等活动,对各地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巡查。要加强《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调查研究,列出问题清单,提出相应措施办法。要定期通报督查检查情况,对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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