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2.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3.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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