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一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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