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爱华委员:
您在梁河县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畜牧兽医卫生津贴档次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经查阅相关文件,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号)文件精神,梁河县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精神执行。
二、您在提案中提出全县从事畜牧兽医专技人员符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二类标准”建议畜牧兽医机构结合文件规定,对从事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筛选出专职从事符合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二类及三类津贴的人员,写出书面申请上报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结合政策规定是否符合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并在行业系统内公示后无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感谢您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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