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岳某是某硅厂职工,2022年9月22日,岳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岳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岳某就职的公司向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岳某为工伤。
岳某家属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赔偿994842元,2名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按规定领取。(每人每月1400元,子女领取至年满18周岁、生父母领取至去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分别为:年满18周岁且未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解 析
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岳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按法律规定进行赔付。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保障的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或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事故或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的风险。发生风险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评定伤残的伤残补助、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等。因此,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减轻用人单位因发生工伤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用人单位一定要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
(供稿:梁河县社会保险中心 审核:李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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