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旅途之中,青年人和老年人,是相对应的两面:青年人刚入社会,有精力但无钱无房,老年人有房,但却无精力,更需要保障。
在这样环境下,老年人将自己住房设立居住人,有利于帮助青年人在刚入社会时站稳脚跟,老年人也能得到相应的金钱回馈或者感情回馈。
且对于重组家庭来说,房子若是一方婚前财产,一方老人若出现疾病去世后,另一方老人无保障,此时也可用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保障老伴的居住权利,也可以满足子女的继承要求。
换句话说,也就是房子所有权,归儿女所有,但老伴却可以一直居住到过世,两全其美,既保证继承权有保障老伴的晚年居住需求。
因此居住权的设定,是解决我国养老问题,和满足青年人特定居住需求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如此一来,未来就有可能避免出现以下的养老纠纷:
1. “以房养老”避免房屋产权被转移,保障老年人居住权
2. 避免房产过户给子女后,自身被赶出家门
3. 避免老人伴侣同子女因房产问题产生冲突
不过也需留意是否有不法分子哄骗老人将房屋居住权设立给他人,导致房屋所有权还在老人手里,房屋却被他人占据的悲剧发生。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滇ICP备17006871号-1
联系电话:0692-6161353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20006 邮箱:lhxsfjbgs@126.com
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龙窝大道36号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