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局的领导下和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免收、减收、缓收费的法律援助服务;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各项规章制度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